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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03-20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履约验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工程类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或聘用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主体。供应商与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结果是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支付程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支付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履约验收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由组织实施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其中: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履约验收不合格,需再次验收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聘用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支付。
第二章 验收组织形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主要包括采购人自行组织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两种形式。即: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验收小组或聘用专业检测机构完成。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专家抽取和使用按照《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采购人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聘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一)技术复杂、专业特殊项目。
  (二)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民生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五)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一)在合同期限内,供应商多次或多地点送货且能够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第三方质量证明文件;在某一时间或地点对货物进行验收,不能全面反映货物质量。主要包括:煤炭、融雪材料、防滑盐、牧草种子、冻精、动物免疫标识、疫苗(人、畜使用)、免费抗结核药品、农药、科研营养品、实验室耗材及试剂、医疗耗材及试剂、容器育苗杯、教科书、图书资料、车辆、绿化工程等项目。
(二)具有服务时段要求,在某一时间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不能全面反映服务情况与服务质量的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广告服务、保险服务、印刷服务、劳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规划及标准文本编制服务、租赁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数据库、版权许可使用权、网上评卷服务、金融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资产及其他服务、财务审计及检查服务、投资评审服务等项目。
(三)紧急采购项目。
(四)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活动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提出验收申请。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供应商即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提出验收申请。其中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由供应商直接向其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二)下达验收通知单。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下达验收通知单,并由采购人负责通知供应商验收的具体事宜。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供应商下达验收通知单。
(三)组建验收小组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
(四)组织验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通知单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形成履约验收意见书(附件1)。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的,按照专业检测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并由专业检测机构在履约验收意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内容有变更,采购人要向省财政厅提交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理由及依据,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供应商履约后,不能及时提交履约验收申请的,供应商需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采购人提出延期处理意见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再履行验收申请的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履约,由验收小组或专业检测机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书。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拒绝受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在经过验收小组或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后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经验收小组协调无效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全部查验核对和抽查核对。
货物类项目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属于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检验设备运行状况。
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的方式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履约验收地点在沈以外地区,采取抽查方式,原则上以合同金额较大地区作为选取对象,抽查的地区数量不得少于总量的四分之一。如果同类产品的交货地点在同一地区为两个以上,可选取金额较大的地点进行抽查。
第四章 专业检测机构的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行业类别来确定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的检测机构名单和服务内容,并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聘用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项目需求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入围名单中选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专业检测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时,检测机构要填写《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服务费申请表》(附件2),同时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于每年7月1日或12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0 年 5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同时废止。